何为《预查废证明》?

  呆账核销是金融机构降低不良率、提高资产质量、实现资产保全的重要手段。据了解,在“预查废”机制启动之前,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即便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金融机构仍需要经过诉讼、执行等多个环节,并在取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后,才能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程序流转至少需要数月时间,还要负担一定经济成本。

  为提高金融机构处理债务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监利市人民法院、沙市区人民法院探索金融不良债权“预查废”机制,在审查涉金融机构的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融纠纷时,发现案涉债务人有他案被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金融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此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权核销的依据,显著缩减了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务的周期和成本。

  《预查废证明》不是“免债金牌”!《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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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证明明确:申请人某银行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支付令已经发生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立案时经检索发现,被申请人在法院有两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证明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

  “预查废”工作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据金融机构申请或同意出具预查废证明,作为金融机构不良评级、呆账核销的依据。该机制的实施,不仅优化了金融纠纷的治理路径,从源头上减少诉讼量,有效防止法院审理和执行的无效劳动,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还显著缩短了金融机构的核销周期,降低了成本,对金融市场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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